华联超市张某为什么要带走阿里周某内裤是为了消灭证据还是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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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阿里女员工内裤失踪的几种可能分析:警方关于阿里女员工内裤失踪的通告来了!最大疑点就是周某称:早上起来内裤失踪。

疑为张某给拿走了。

那么事情真相是怎样的?

如果是张某拿走了内裤,他拿走内裤的动机又是什么呢?

请看飞鹰的独家分析。

华联超市张某为什么要带走阿里周某内裤是为了消灭证据还是收藏

假设一:内裤是张某拿走的。

1、张某是为了掩饰自己的罪证。

经常看刑侦侵害案件的朋友们都知道,性侵案要想定性,一定要确定证据。那么周某的内裤无疑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证据。

张某带走了周某的内裤,就是为了销毁对于自己不利的证据。

让警方介入的时候也没有物证。

2、张某有特殊癖好。

对于有些猥琐男人来说,收藏女性内裤也是极有可能的骚操作。

也有可能张某在对于受害者周某进行侵害之后,想要留下什么物证,以供回味。

就顺手牵裤,偷走了张某的内裤。

3、张某无意之中夹带带走了被害人周某内裤;

这种可能性是不太大,但是也不是没有。有过“生活阅历”的男人都知道这种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因为张某在进入了周某房间之后,会做了一些不可描述的事情,然后除去周某内裤的时候,可能将周某内裤混杂在了自己的衣物当中。

然后,自己在穿上衣服离开周某房间的时候,无意间带走了周某内裤。

当发现周某内裤被自己带出来之后,也就不再归还,顺手带走了周某的内裤。

华联超市张某为什么要带走阿里周某内裤是为了消灭证据还是收藏

假设二:内裤不是张某拿走的。

这种可能性显然不太大。但也不是没有。

因为在阿里女员工报警记录当中,我们听到的只是她的一面之词。

如果是她自己把内裤给弄“消失”的呢?

她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她又想要掩盖什么呢?

1、掩盖一些痕迹;

如果如阿里女员工所称,她是受到了性侵的话,那么阿里女员工要消除一些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痕迹。

那么,她势必要销毁内裤。

在整个阿里女员工受到侵害的过程当中,我们可以注意到一个细节:那就是受害的阿里女员工周某,是自己将入驻酒店的房间号码告诉华联男张某的。

而且,最开始报警的时候,阿里女也并没有提及华联男。

她的报警内容只是说自己的上司阿里的曲一性侵了自己,根本就没有提到华联张某。

后来,在警方介入彻查此事之后,阿里女员工又把华联张某也给告了,直指张某也侵犯了自己。

2、掩盖一些事实;

警方调查通报当中,才揭露了还有一个华联张某,而且是受害人周某自己打电话告诉华联张某自己房间号码的。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

受害人周某为什么要告诉张某自己房间的号码?

华联张某在进入房间之后,与周某之间又发生了什么?

这些细节与周某内裤消失不见又有什么关系呢?

是不是受害人周某也想要故意掩盖一些事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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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三、受害人周某授意华联张某带走了内裤;

这种可能性也有,但不是太大。

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周某和华联张某就是认识,或者是有其他亲密关系。

警方调查也指出,调查结果是以视频监控和电子记录为证据的。

那么,监控应该没有拍到周某走出过房间。

既然,受害人周某从未走出过房间,内裤还消失了。

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周某授意张某将自己的内裤带走。

3、掩盖一些行为;

除了内裤疑点之外,华联张某进入阿里女员工周某过程当中,还有一个很大的疑点和证物,就是在阿里女酒店房间的桌子上还留有一个没有开封的 BYT!

警方的调查报告指出初步看,先后进入过阿里女员工周某房间的两个嫌疑人阿里曲一和华联张某都是涉嫌猥亵,未发现强奸。

但是,BYT 没开封并不能说明当时什么都没有发生。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有些不可描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根本就没有用 BYT。

或者是发生不可描述事情的时候,用的是其他 BYT。使用者在使用 BYT 之后,将打开的包装拿走。为了掩盖证据,也同时将周某的内裤给带走。

假设四:周某根本就没穿内裤;

也就是这条被“带走的内裤”,根本就不存在。

她只是阿里女一条给自己往外“择”的托词。

这种可能性虽然不是特别大,但真的存在。

阿里女为了给自己开脱,虚构了内裤被带走的情节也不是完全不可能。

不管怎么说,阿里女员工性侵案,远远不像是表面看的那么简单,它背后的真相一定是错综复杂。

济南警方在一宣之后,也很有可能还有二宣三宣。

让我们对于结果拭目以待。

99% 的概率是消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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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讨论一下,张某进屋时,这条内裤的状态只有两种状态:

1,穿在周某身上;

2,未穿在周某身上。

从警方通告看,大概率是第 2 种情况,因为如果属于第 1 种情况,那就存在是谁脱的问题:张某脱,那就不是强制猥亵罪,而是强奸罪(未遂);周某自脱,那张某恐怕连强制猥亵罪也构不成。

其次,如果这条内裤不在周某身上,就应是在张某进屋之前脱的,那么又是谁脱的呢?

1,周某自己

2,王某

既如此,张某为何要带走内裤呢?

次日晨,周某醒后感觉不对劲。经回忆,记得张某曾对动手动脚,致电张某了解情况,张某误以为昨晚举动已将周某“征服”,故性致勃勃带套前往。进门后与周某欲行好事,不料遭拒绝,争执中张某行为构成第二次“强制猥亵”。其后周某了解张某未曾来过酒店。双方讨论后初步判断为王某所为。

得知真相后情绪激动的周某扬言要去报警。张某因为前一晚实施猥亵行为时,有指纹留在周某内裤上,怕检验时露馅,遂趁周某不注意,在离开时带走内裤,意图消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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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还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内裤是张某前一晚猥亵时所脱后带走,第二天带到酒店欲还给周某,后因事态发展,就打消这一念头。警方通报此事,既没说抢,也没说偷,还没说拿,而是用了一个 ” 带”字,还是很令人回味的。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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